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保险单的签发为要件?
保险公司已开具收款发票并注明投保内容但未开出保险单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解答
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只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要约与承诺为条件,并不以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为条件。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行为虽不甚规范,但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承保的意思表示真实,该保险合同依法已成立,并不以保险单的签发为要件。所以保险公司已开具收款发票并注明投保内容但未开出保险单的保险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修正)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法理依据
保险合同的成立,只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要约与承诺为条件,并不以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为条件。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之一,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保单交付为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不交付或者怠于交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