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网友未赴约而遭受精神损害,当事人可否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
甲乙在网上认识,并交往1年。二人约定2月14日(情人节)在某餐厅见面。甲花了许多钱打扮自己去参加约会,但乙失约,甲受到了很大的精神刺激。请问:甲可以要求乙赔偿其精神损失吗?
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甲生命、健康、身体显然都没有受到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也没有受到损害。乙的失约也许给甲造成了一定的心理负面影响,但显然不太严重,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甲无权要求乙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