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能否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热度0票  浏览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5日 22:02

it$[3V#XK0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时,如果第三人对该债权提出异议,请问:执行法院是否应对此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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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FJ;BPB c l*C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对债权提出异议,则法院依法不能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并不需要对异议进行审查。至于该异议是否合理,属于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法院应当通过正常的审判程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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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y^d o9Jbi%kY 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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