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有何效力?

热度31票  浏览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5日 22:03

@$rxX3O-w+T z0  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有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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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0r#{ V;W"oY%Sb"V Y0   预告登记的实质在于限制现实登记的权利人行使处分权,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利,按照这个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受人,可以凭商品房预售合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买卖合同取得的债权请求权就具有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即具有排他性,使其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物权人,也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对该物权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x%xDCR;TY T`f7@ 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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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 uLT.b+x"u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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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据

L_"qi9~/AZJ0   在商品房预售中,买方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如果卖方“一屋二卖”,买方仅按照合同法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完全保护买房人的利益,这样,物权法上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作为一种对不动产买受人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也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合同约定的债权消灭或不动产买受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预告登记权利人未申请物权登记,那么预告登记丧失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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