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卖方不将户口迁出,买方该如何处理?
在二手房买中,卖方未将户口迁出,导致买方无法将户口落户在购得的二手房中。请问:买方该如何处理?是否有权解除与卖方的购房合同?(www.simu001.cn)
解答
在卖方不愿意迁出户口的情况下,根据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是否对迁移户口的事项进行了约定,买方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
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对卖方的户口迁移问题进行了约定,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卖方在房屋交付后未依约迁移户口已经构成违约,买方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未对卖方的户口迁移问题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除了履行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本案中,房屋的卖方不将户口迁出属于没有履行合同的随附义务的行为,买方可以此为由要求卖方承担迁出户口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因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没有就该项违约约定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只能要求卖方赔偿因卖方户口未迁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根据《合同法》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一般只有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或出现法定的情形,如一方迟延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使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买方与卖方的签订的是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使该二手房完成所有权的转移。迁出户口并非卖方的主要义务,也不是买方取得房屋的主要目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买方无权单方解除该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证据证明取得该房屋的户口对其使用该房屋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如子女上学所需等)或者取得该二手房的户口是其购买该二手户的主要目的,那么,买方有权单方解除该二手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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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