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被征用,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补偿?
甲单位原通过租赁获得某写字楼的使用权,现该写字楼由于公共原因被政府机关征用。请问:甲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补偿?(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甲单位有权要求获得补偿。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于自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可以将其中某一项或几项权能让与他人,而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拥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就是用益物权。本案中甲单位通过租赁而取得的对他人所有的写字楼的使用权就是一种用益物权。国家对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或者对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征用时,不仅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受到影响,也必然给对物进行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带来重大影响,所以,用益物权人这时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