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方要求住户在其需要时随时终止合同并搬出是否合理?
甲某单位租房住,租住前该单位总务科要求其支付原住职工的装修费500元,甲已付并由该单位总务科代收。几月后该单位要求与甲签订合同,其中包括以下条款:
1、该单位需要房屋时就终止合同,甲必须搬出;
2、甲住进时付给前一住户之装修费500元不退,且甲所支付2000多元的装修费也同时作废。
出租方单位此行为是否合理?(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甲入住前原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费用是其在原期间内为改善住房条件,经所有人同意后的个人行为,应视为其对居住的个人合理消费,不应向甲索要。
甲与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规定该单位需要房屋时就终止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关于装修费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甲与单位所签订合同中关于装修费用的约定有效。(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