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未经父母同意出卖父母的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甲的儿子乙趁甲不在家时,拿着甲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将登记在甲名下的一套房产卖给丙。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有同村人丁作为证人。请问: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本案中,乙不是出卖物的所有权人,在没有经过权利人甲的授权下,出卖房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四十八条的规定,乙没有代理权以甲名义订立的合同,甲予以追认的,该买卖合同有效,由甲承担责任;甲不予追认,该合同无效,对甲不发生效力,由乙承担责任;相对人丙可以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当然,如果丙能够证明其与乙签订合同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那该代理行为有效,甲应当承担责任。(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