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代保管人能否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热度0票  浏览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09年9月26日 19:42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i$k\g O&R(X oO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多年业务关系。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代其收取丙公司结算给乙公司的50万元货款。丙公司开具了一张同等价值的支票交给甲公司业务员李某。李某在途中不慎将支票丢失。甲公司立即到丙公司的开户行要求办理支票的停止支付手续。但银行工作人员提出,除非收到法院发出的停止支付通知,否则银行无权决定停止支付。甲公司遂向当地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无权申请公示催告,并告知其更换申请人。请问:甲公司能否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www.simu001.cn)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lL:MN5?%h,UX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gd&ez9B%B

解答(www.simu001.cn)

+i%E G;@,i#],T,JH0

yi_F\m0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但是对于票据持有人是否必须是真正的权利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中关于如何认定公示催告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规定,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且该最后持有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者票据的代保管人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本案中,甲公司受乙公司的委托保管该支票,甲公司并不是真正的权利所有人,依据该规定,甲公司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甲公司应尽快通知乙公司去申请公示催告。(www.simu001.cn)

g~ |O4Ph*e3D*F6]0

l7v3V}1T0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w/KU,no0

jNlN/fe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_p&]5d pNn$B0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1{1VO'Qo

22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lM(_ vUz!f p!bFD0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Q!v U9?7Y oG&@@4l$u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

v)\3k:f E!C0

3js\ K f'nra3z:{0十、以下几类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 u&~l:f-QG(a9t[

'] z]uE,kt.L0  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vLM8o:hsN*C I0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G F-~d(_#g

十二、如何认定公示催告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t{T~g*e@0

2\a5V {2T,Dz5H0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且该最后持有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者票据的代保管人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6l&J'O0_&K0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x*B;go6OnuPG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方面的问题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n:k4g$_l(lW*c

%Q `/B m%S)h{ qE)DU1i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 tvDy`!q j%J0 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U/g u:SZ-o*@c|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私募社区 - 私募股权投资知识学习网 - www.simu001.cn$_6K6B \}

C0P8[(vu0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a m%e%SXH9V#c8v0
顶:0 踩:0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0 (0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 (0次打分)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换一张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网络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