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代保管人能否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多年业务关系。甲公司受乙公司委托,代其收取丙公司结算给乙公司的50万元货款。丙公司开具了一张同等价值的支票交给甲公司业务员李某。李某在途中不慎将支票丢失。甲公司立即到丙公司的开户行要求办理支票的停止支付手续。但银行工作人员提出,除非收到法院发出的停止支付通知,否则银行无权决定停止支付。甲公司遂向当地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无权申请公示催告,并告知其更换申请人。请问:甲公司能否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但是对于票据持有人是否必须是真正的权利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中关于如何认定公示催告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规定,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且该最后持有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者票据的代保管人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本案中,甲公司受乙公司的委托保管该支票,甲公司并不是真正的权利所有人,依据该规定,甲公司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甲公司应尽快通知乙公司去申请公示催告。(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2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
十、以下几类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十二、如何认定公示催告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且该最后持有人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者票据的代保管人不能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