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收养的子女,离婚后收养关系是否自然解除?
金某与梁某结婚后,共同收养了一个孤儿。2001年,二人离婚,孩子由金某抚养。但梁某一直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金某多次找其协商,梁某却称,孩子不是亲生儿子,且已与金某离婚,孩子由金某抚养,自己与孩子的抚养关系就自然解除,不需要再抚养孩子。请问:梁某的说法正确吗?(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梁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收养法》和《婚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即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养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其次,《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本案中,金某与梁某离婚时,梁某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在孩子成年以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梁某与孩子的收养关系并不会因其与金某离婚,孩子由金某抚养而自然解除,收养关系仍然存在,梁某应当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