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人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戴某在其宅院内建厢房,厢房后檐外留有0.4米的滴水地基。邻居王某在戴某的厢房后种有一棵榆树,该树越长越大,对戴某的房屋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戴某几次要求王某将树伐掉,但王某认为榆树在戴某建房前已存在,不同意伐树。请问:戴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将榆树伐掉?(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安可,王某的榆树距戴某的厢房过近,妨碍了戴某房屋安全,戴某有权要求王某伐掉该树。但是,王某的榆树在戴某的厢房建立前就已存在,该榆树对戴某房屋的影响不是王某的过错造成的。从公平原则出发,戴某作为受益人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补偿。(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由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