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强行占用邻居的宅基地建房,受害人应如何维权?
张某和杨某是邻居,今年村委会把原属于张某的一块宅基地划给杨某使用,并发给杨某《宅基地使用证》。张某不服,在杨某的宅基地内强行建房,乡政府对其多次劝阻均无效。最后,乡政府向张某发了书面停工通知,张某不但不听,反而指使亲属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并迅速在这块宅基地上建房两间,使杨某不能正常生活。请问,上述情况杨某该如何维权?(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针对张某没有得到批准而在杨某的宅基地上建房屋的行为,杨某可以请求乡政府对张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乡政府有权对张某做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张某退还其占用的土地,将土地新建的住房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所以杨某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