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健康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该如何处理?
甲食品厂工人刘某因为在一次体检中被发现患有乙型肝炎,甲食品厂以刘某不再适合其所从事的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请问,刘某该怎么办?(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由于刘某患有乙型肝炎,基本上不能完全治愈,因此不能再继续从事食品厂工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酒店及餐饮服务业的卫生有特殊的要求,其中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无任何传染疾病,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书,禁止不符合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此类工作。因此,刘某与食品厂订立的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是,食品厂不能以此为由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食品厂在没有给刘某安排其余工作而直接和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法的。刘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裁决食品厂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责令其与刘某先就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