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以股东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撤回投资?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李某在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时遭到拒绝。李某认为其股东权利受到侵害。请问:李某能否以股东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撤回投资?(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李某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如果李某不想继续投资该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撤回自己的投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不得拒绝。因此若无正当理由,公司拒绝李某查阅公司账簿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权利。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另外,由于股东的出资不能撤回,因此李某不能通过撤资的方式撤回投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