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可否因约定利息过高而不支付利息?
A公司向周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利率是银行同期利率的6倍。借款到期时,A公司以利率过高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只答应返还本金,不支付利息。请问:A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www.simu001.cn)
解答(www.simu001.cn)
A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A公司以利息约定过高不予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但A公司仍可按照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