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认定刑讯逼供行为的追诉时效?
1998年4月,张某在公安刑警高某的刑讯逼供下,被迫承认自己参与了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2年1月,张某刑满释放后,到检察院控告,中级法院于2005年再审,认定张某无罪。请问:公安刑警黄某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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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www.simu001.cn)
在本案中,刑警高某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刑讯逼供,致屈打成招造成冤、假、错案,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由于刑讯逼供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所以其追诉时效期间是5年。张某于2002年1月释放后就到检察院控告,并未超过其追诉时效期间。(www.simu001.cn)
法律依据(www.simu001.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理依据
追诉时效是刑法里的概念,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经过一定的期限,没有受到任何举报,也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侦察,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www.simu001.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