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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立电子撤销上市案的法律思考【宋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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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3 23: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否决了宁波立立电子的首发申请,取消立立电子公开发行股票批准决定,并公布,立立电子召募资金将按发行价和同期银行存款利钱退还。这是中国证监会继通海高科案后做出的第二起发行取消决定。8 ~. j0 f) _7 k7 B  D9 j6 T$ Q
早在2008年3月5日,立立电子首发就已申请过会;预计2008年7月8日挂牌上市,发行价为21.81元/股,发行数量为2600万股,在扣除承销佣金1084.12万元后,现实召募资金为55621.88万元,不停存放于召募资金专户中,至2009年4月7日,产生利钱719.78万元。但由于在上市前,被曝出立立电子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纳资产,故中国证监会随后停息了立立电子上市进程。2009年4月7日,立立电子公告,由于首发上市被取消,故将向投资者返还本息,合计金额为22.09元/股,返还资金将于划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账户中。
8 Q0 }# K1 a% w3 X& j' {一样平常以为,中国证监会此次行政裁决,预示着证券发行制度将一连“从严”标准,通过高门槛把关上市公司的质量。
) C' V% Y4 L, r3 W无论本日的立立电子案,还是已往的通海高科案,该两起取消上市案都是根据《证券法》对干系规定作出。在立立电子案中,将召募资金本息返还给投资者,是由《证券法》第26条的依据的,该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大概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批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正当定条件大概法定步调,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取消,克制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取消发行批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钱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负担连带责任,但是可以或许证明本身没有不对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实控制人有不对的,应当与发行人负担连带责任。
% I1 W. L& i& N6 t  `有投资者来问,在立立电子案中,投资者可不可以向立立电子及其干系责任提出索赔。假如在发行上市中存在虚伪报告活动,根据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表明,必须有前置条件文件,即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大概有关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有罪并收效的刑事讯断书。现在,在该案中,尚没有前置条件文件,以是投资者临时还不能告状。7 q4 N1 Z) H1 j: z0 @: i
同时,应该看到,根据《证券法》及司法表明,因诓骗上市提起虚伪报告民事补偿的,必须是该股票已经上市生意业务,由此,造成投资者丧失的,方可告状。在已往的大庆联谊虚伪报告民事补偿案中,大庆联谊就存在诓骗发行上市活动与上市后的虚伪报告活动两种环境,故投资者分别予以了索赔。但是,该股票固然已经发行,但没有上市生意业务,那么,依法只能退还召募资金的本息,从这个意义上说,立立电子案中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并不能告状索赔。
9 \# J; ]0 [0 b- y$ ?0 y* i但是,以后证券羁系部门是不是会根据《证券法》第189条,对立立电子案中的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现实控制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以诓骗发行上市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仍有待观察。
' U# P! Q0 B: a6 I( O9 c' P! E市场上另一关心的题目是,在立立电子案中保荐人有无责任,这一点是该案所特有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是保荐人或保荐责任第一案,由于,在通海高科案的时间,并没有保荐人制度,而如今的立立电子案中却有如许的制度,对此,羁系部门对该案中的保荐人有无责任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对此,应当拭目以待。3 H2 c4 F- d, q4 j& Y( U, G% ?
《证券法》第192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伪纪录、误导性报告大概巨大遗漏的保荐书,大概不推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告诫,充公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停息大概取消干系业务允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告诫,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取消任职资格大概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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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_' d) H& b  M, B通海高科案先容:2000年6月27日,通海高科发行新股1亿股,发行价16.88元/股,召募资金16.88亿元。发行刚一周,其因涉嫌诓骗上市、公开召募文件含有巨大虚伪内容等活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观察。2001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冻结通海高科募股资金的申请,冻结了通海高科控制下的尚余募股资金。2002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了吉林通海高科股票的公开发行批准,并鉴于取消批准决定后,通海高科股票不再上市流通,故通海高科投资者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钱要求返还募股资金。吉林省人民政府则建立了清退向导小组,负责将募股资金的款额退至清退专用帐户,并关照通海高科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管帐师变乱所、状师变乱所,将其在股票发行上市项目上收取的、出自通海高科募股资金的承销费、审计费和状师费退至清退专用帐户。末了,通海高科案通过吉林电力的股份换购方案重新上市,而绝大部门通海高科投资者选择了换股,2002年9月26日,吉电股份上市别的,鉴于通海高科重要责任职员有涉嫌犯罪的情节,故依法将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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