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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立电子折戟,证监会自煽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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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3 23: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证监会讯断立立电子二次上会“未通过”,来由是“根据观察情况发现,立立电子在2002年与浙大海纳部分股权买卖业务步伐上有瑕疵,存在权属纠纷的不确定性。”而被称“瑕疵”的,是“立立电子和浙大海纳之间2002年的股权买卖业务没有按有关要求推行内部决议步伐”等,并非市场热炒的“掏空”。
8 L0 Z- L( s( e/ u0 R' k  v  招股书披露,立立在2002222日、81日、1217日,“经董事会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1,250.10万元,与……共同设立立昂电子”;“以300万元的代价收购宁波海纳持有的立昂电子10%股权”;“以1,029.90万元的代价收购浙大海纳持有的立昂电子33.33%
股权”,并由“立昂电子……管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 a% w; o( @2 h: v$ L# T  招股书又披露:在2002329日、72日,立立电子又分别受让了三位天然人所持宁波海纳合计出资额1850万元,并分别于同年41日和74日,“完成工商登记手续”。200211月,又出资719.32万元,到场了宁波海纳增资,并于“20021115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y$ Y" D* S0 r; D" f: W& E  由于上述投资收购受让,均在当年完成了工商手续,因此立立电子在2002年,已合计对外投资累计达5149.32
万元。 5 w! ]& a3 X9 R% T3 Y
  招股书披露,经审计,“停止20011231日,公司……净资产3,272万元”。因此,立立电子在2002
年对立昂和宁波海纳的累积投资之数,有违反其时《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凌驾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规定之嫌。
9 ]1 P# p9 X' b9 u( n2 T) X  然而,更告急的题目并非云云。
7 J$ f6 Q6 y% ?1 w/ p: a. N7 z  v* u6 G  招股书披露,立立电子《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的职权”,有“对标的在公司近来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定”之权。云云,从组建“立昂电子”开始,上述6项投资的投资额大多有凌驾“在公司近来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之限情况,须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遗憾的是,这些对立昂的组建、收购仅是“经董事会同意”,以致历次受让宁波海纳股权,竟然连“董事会同意”也看不到,更不要说推行“股东大会职权”,“审议”什么了。最少,20022月和12月,分别斥资1250.10万元和1029.90
万元,组建和收购立昂电子,就足以证实立立电子“没有按有关要求推行内部决议步伐”(公司《章程》)。
' X$ I5 k; t" f+ z- @0 s  更为奇怪的是,在立立IPO
申请的“法律意见书”中,那些“经董事会同意”,又全部酿成了“董事会决定”,就连没有“董事会同意”字眼的受让宁波海纳股权,也都有了“董事会决定”,但稳定的是,应有的“股东大会决定”,仍然没有。9 u) y: |# Q2 Z* Z% H+ J
  只管立立的公司《章程》大概是在2002年之后订定,但既然已经公布于招股书且并无其他之前《章程》订定、修订的表述,那么仍应将其视为可束缚之前。与此对应的是,公司在20041016日、2006318日,分别以1800万元和2200万元对立昂电子的增资:前者是“通过董事会决定”而非“经董事会同意”,后者是“通过2005
年度股东大会决定”。
' A. b: ^$ X3 R& Y* J% Q  在媒体“检举”立立电子“掏空”后,证监会携多部分,对公司举行了地毯式的大规模观察,但得出的结论仅仅是“股权买卖业务瑕疵”,而不是此前,以致至今市场仍“同等”以为的“掏空”。
  _# g# D2 J' H! j: X0 o# X8 d( {" o  本栏坦言,根据如今所把握的资料,立立此番IPO折戟,确为“瑕疵”所致,而且无法增补。由于公司无法再召开2002
年的反复关键股东大会,来审议那些已成究竟的收购。7 e+ E2 I) o$ |  w  }
  但题目是,云云简朴的“瑕疵”,岂非发审委第一次考核时,就看不出来?岂非在发审之前的“预审”中,或在“窗口引导”中令其整改后再报,或索性退回申请不予“上会”?
( ?) a0 Q% ~* ^+ c/ [  究竟上,不少公司的汗青沿革,或多或少都会存在肯定的“瑕疵”。但此前,只要是在IPO
申请前三年之前,只要还可以“调停”,那么这些“瑕疵”并不影响“上会”和“批准”。
2 |! I1 ~% I( |) B" r' Q  以致我们都可以猜疑,立立的那些“董事会同意”,都是“调停”之做,若非媒体“掏空”炒作的歪打正着,说不定那些“瑕疵”已经被“批准”了。只是如今申报质料已公诸天下,再也无法“调停”而已。
: a$ i* S1 e+ ]* I9 I& S  看一个公司的管理是否合规美满,探究追溯其汗青沿革不失为捷径。那些修修补补的,终归会袒露毛病。如果连情势上的“管理”都毛病反复查不出来,谈何上市后以投资者(股东)优点为重,分身其他“优点干系者”的“公司管理”实验与羁系?
+ H% G# w/ F0 z2 B8 \* `: Q: X  那么,证监会此次“纠”的,究竟是谁的,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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