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在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引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定位是:$ @ d+ k/ U: [1 j& i. z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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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天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构造投资设立,不罗致公众存款,策划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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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应实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策划,自负盈亏,自我束缚,自担风险,其正当的策划活动受法律掩护,不受任何单元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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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泉源很难从银行贷款来补充不敷,金融人才和团队也非常缺,由于重庆处于试点阶段,重庆常务副市长黄奇帆重申“小额贷款公司的四个不” 有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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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 i' } R0 z- U 一是年利率不能凌驾20%;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跨区策划; 三是不能非法集资,不能吸储。20%的利率贷款,小额贷款以8%的利率从亲戚朋侪那边得到资金,假如出现风险,则会留下烂摊子;四是行业协会不能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