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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另一种模式:互联网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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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3 00: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界提起互联网金融,脑海中浮现的每每是P2P、众筹、对接公募基金的“宝宝”类产物。按照央行牵头十部委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康健发展的引导意见》,官方将互联网金融界说为六类产物,包罗: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付出、互联网信托与消耗金融、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贩卖。根据官方与业界的分类,P2P通常是指以债权类产物为标的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而股权众筹则是以股权为标的的模式。此种通例分类,存在庞大遗漏,即互联网资产管理模式。
7 ], B/ d% C' I% s+ z! g吴卫明博士以为:所谓互联网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大概认购管理人发行的“理财”操持,实现对受托人大概管理人的委托,由其对受托资产或认购资金举行管理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6 d. ~7 U( m; a- m5 U/ H0 u; f9 p互联网资管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到肯定阶段的产物。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早期阶段,业务模式以P2P、股权众筹、第三方付出、钱币基金挂钩的宝宝类产物为主,这一阶段,行业团体规模不大,获取客户压力有限,从而各种业态之间的交织少,业务范例单一。尤其是P2P平台,在早期阶段,一样寻常可以大概服从“点对点”的借贷中介路径。
; H& V8 T) E, M7 f$ ]* P: U3 N" j一、“资产荒”催生“互联网资管”模式
9 H3 w: P" z3 h5 t. K1 B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的扩大,投资人数的增长,以及资金不绝的流入。纯光荣模式下的优质乞贷人“P端”数量远远无法跟上资金的流入速率。在这一配景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陷入了严峻的“资产荒”,为了得到与投资人投资增速匹配的“资产”增量,P2P平台纷纷探求模式的创新。包罗引入“P2B”模式、引入大额债权分拆的“准证券”化模式、引入分拆信托及资管产物等的收益权模式、以及委托投资的资管模式。  L) Z2 _. S; d+ n8 W/ p
究竟上,“P2B”模式与大额债权拆分的“准证券”化模式依然属于债权模式,本质并未离开P2P的根本路径。而分拆信托及资管产物等的收益权模式、以及委托投资的资管模式,已经完全离开的“债权”范畴,而已经可以被归入“资管”范畴。
& ]+ x: r3 M" X吴卫明博士以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固然是与创新相伴的,但是这种创新更多的是金融营销方式和金融产物组合方式的创新。在当前的社会光荣状态下,金融产物所对应的底层资产获取方式、风控方式,在短时间内还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节奏。获取优质被投资项目、创造优质金融资产,依然必要借助传统资产管理机构的风控体系、金融牌照以及光荣支持。5 j+ F1 C3 Z4 l/ H) C  G  u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可以大概在短期内管理获取客户、获取资金、组合产物的本领,但在短期内却无法构建一个成熟的项目获取体系、项目风控体系、以及金融牌照体系,从而难以获取优质资产的支持。/ f3 `9 X" D- c2 t
为了得到优质资产,掩护自身投资者的资金安全,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得不转向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获取金融资产权益,并将底层资产的安全稽核寄盼望于上述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b: h. T$ S* i4 n5 K
在这一起径下,渐渐产生了大量的互联网资管机构。从早期最具争议的“信托100为例”,到诺亚“员工宝”,再到陆金所的“定向委托理财”及“零活宝”等产物。当前,互联网资管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流产物之一。
: @' R6 Z2 a  W' q) d$ U2 Y二、互联网资产管理的本质& A0 M+ s7 M) F$ U9 l$ t0 e& r
本文所说的互联网资管,不包罗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取得金融牌照,而且有合格投资者限定的资产管理产物。而是特指非持牌机构发行的,以委托资金管理、分拆收益权为根本的资产管理产物。固然,此类产物存在规避合格投资者资格以及产物人数限定的猜疑,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产物,依然有分析的代价。
! a0 n& A2 I; L' u: _, U5 \按照上述的界定,分拆信托及资管产物等的收益权模式、以及委托投资的资管模式,都可以归入互联网资管的范畴。5 L1 v6 x; T. @8 B
1、关于“委托资金管理”型资管产物的本质# z+ S3 |  _: r' O( c! f. 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托,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本身的名义,为受益人的长处大概特定目标,举行管理大概处分的举动。”
7 d9 i0 B+ e! ~$ s# B$ r在“委托资金管理”的买卖业务结构中,委托人将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身的名义投资于委托贷款、信托操持(含信托受益权)、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发行的特定/专项资产管理操持、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操持、商业银行理财产物、基金公司钱币基金、票据收益权、银行存款等,其法律结构符合信托的界说。: Z$ D2 J# ~0 P# v( N; M1 L
这一点,与“余额宝”等对接公募基金产物的宝类产物完全差异。余额宝等宝类产物中,余额宝操持只是外在情势,其内部买卖业务结构是客户直接购买了公募基金,而且客户直接被品级为公募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3 K/ z) V2 W2 ^# e9 c吴卫明博士以为:由于“委托资金管理”类产物重要对接的黑白标产物,受制于非标产物投资人数以及合格投资者的限定,委托人不大概直接成为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直接的权利持有人,而必须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这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特性。: j2 Q: N7 M" U7 |0 y/ ]8 d
2、关于收益权拆分产物
5 s% {% w, g* ^' D2 Y8 m此类产物通常的结构是,收益权转让方持有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发行的信托或资管产物份额,然后依据特定金融产物未来收益的现金流创设“收益权”,并分拆转让给网上的特定投资人。
+ g8 K0 X4 C2 ]8 J2 u+ y吴卫明博士以为:收益权本身并非独立的权利形态,而是一种左券关系所约定权利任务关系的简称,即转让方在收到金融产物现金流后,有任务将该资金及收益交付受让人。在收益权转让关系存续期间,转让方究竟上以本身名义代为管理未来资金收益,以及代为收取未来资金收益,并交付受让人的任务。这种法律关系,情势上也带有信托或资产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
& J3 |. W5 G0 ]- r) c  D4 U6 y- J三、泛资管期间到来
5 J: U' J1 H) I' u: k7 X6 v* |- N% N3 |从市场的实践来看,2014年信托100被羁系机构关注,并引发肯定的市场争议,此为互联网泛资管打击当前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羁系体系的一种表象。随着市场对此类产物的渐渐关注,以及更多主流机构参加这一市场,互联网资管产物在规模、投资人数、从业职员、从业机构的数量方面,较2014年均有很大的发展。
) k/ u6 D0 R; H% I8 s) m2 T. }吴卫明博士以为:随着P2P债权兑付题目的发酵,以及优质乞贷人的制约,可以预见的是,以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产物为根本资产衍生的互联网资产管理类产物将会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期。这种快速发展,可以从两个维度得到表现:: D5 v+ k/ X' |) l5 |
1、参加资管的机构渐渐泛化:固然存在合法及合规题目,除了传统持有金融允许证的资管机构外,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从事以资金为标的的金融资产管理;
  R( u$ l6 L! W0 U9 H% k* h+ d2、投资者队伍泛化:资管投资者从羁系机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单个操持投资100万元以上)”,渐渐扩展到寻常投资者。
0 q% E8 o8 n8 T0 ]8 M/ e; N- o泛资管一方面是金融自由的表现,另一方面,对金融稳固和消耗者掩护带来的打击,仍有待深入研究。
; T$ ?$ ^8 F4 q# z' X四、泛资管期间的法律停滞) w$ d9 k) {( D4 V
当前我国的持牌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类产物,法律原理上实用的是信托原理。泛资管在情势上也具有信托的特性,因而也受制于信托法律、法规的规制。6 W  p7 l5 w3 V4 H0 M
对于互联网泛资管机构而言,最大的法律停滞在于,此类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具有从事信托类业务的资质。假如没有,是否可以大概被纳入“以委托理财”名义实行的非法集资?1 K  m& j; K) j# 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举动本领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c! }+ l% i# D  Q, y按照这一规定,法人可以成为适格的信托受托人。固然,信托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受托人接纳信托机构情势从事信托活动,其构造和管来由国务院订定具体办法。”
1 O6 K- T" H! \9 A, O8 R) u那么题目的核心在于: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受托人的条件是否尚有规定?据悉,国务院订定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答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策划信托业务”。但该条例当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颁布。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也有雷同表述,但该办法仅为部分规章级别,并不能成为限定受托人资格的法律依据。
1 S6 H; k" P& i$ s0 K8 ^别的,国务院办公厅在2001年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实行后有关题目的关照》(以下称“《关照》”),此中提到“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答应,任何法人机构划一不得以各种情势从事业务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划一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情势的业务性信托活动。”但是该条规定在效力上和行政法规仍存在肯定的差异。因此,若根据该规定对受托人的资质举行限定也存在肯定的争议。
, q" |" f) `* [) x9 k) r  Z同理,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的规则,也存在着与信托法的衔接题目,以及这种限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
0 I5 s3 Q% i1 a7 }8 G由于信托法律体系不敷清晰,互联网泛资管产物在法律定位方面存有争议。吴卫明博士以为:该类产物当前已经有相称的市场规模,应尽快通过法律、法规大概规章,尽快对此类产物的定性予以明白,从而有利于掩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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