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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轰证监会续:深交所也在频繁干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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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3 20: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场日前盛传厚交全部一份被称“PK证监会的研究陈诉”,文内有暗指证监会过多干预市场,导致市场“不堪重负”等内容。不外,就在陈诉挂上厚交所网站的当晚就被敏捷撤下,令不市场无法细致推测该陈诉的真实用意,分析人士称,厚交所的该做法也是干预市场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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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U7 P5 Z8 U  R* O2 r- M  据报道,这份陈诉用了90余页的篇幅,“综述”了市场加入各方,包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监事和高管、券商及其从业职员、投资(包罗基金)及咨询、中介机构等违法违规环境,及以8个“附录”的情势,对上述各方违法违规的典范案例181例,此中不乏如今市场并不知晓的一些大案要案。岂非陈诉中的这些大案要案,就不值得市场去认真总结和分析哪怕是“炒作”,而非要把市场“眼球”会集在戋戋一点的“PK”吗?1 f" o* q) l1 G7 g4 ~0 ]0 }

+ |# y7 ~5 k( ]6 p" L  仅从如今获知的“陈诉”全文看,很难结论这份陈诉有太多“PK”证监会的内容。大概说,如果肯定要套上“PK”的话,还不如说把生意业务所、证监会一起“PK”好了,固然在陈诉中并未出现“PK”生意业务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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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从实际看,生意业务所在实验一线羁系职责的同时,是否也存在着某些标题,如“过多干预市场”等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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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厚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志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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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早在此之前的2001年,证监会在对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的文件中就已规定:“本准则是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议有庞大影响的信息,岂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白规定,公司均应披露”。固然至今已时过境迁,但无论相干规定怎样厘革,此中的这条规定从无改变,所涉范围从各类招股书不绝到定期陈诉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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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0 ~* ~" \# k/ d1 b" K  应该说如许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是一个庞大的寻衅,由于它已不再仅仅以满意羁系要求,而是要以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为依据,更告急是这些在实际和未来,已为或将为投资者所关切,和对其投资决议有“庞大影响”的信息的披露,必须是以法定披露的情势,而不可以其他情势。大概说,在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羁系框架中,已再无任何其他“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x4 G. k5 ?, j

# {; S! t$ O1 s6 K  显然,厚交所的这条规定,从外貌看是“PK”了更高一级羁系的规定,但它所导致的却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无序和杂乱。由于公司们无法确认哪些才是“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同时也给某些公司在与特定投资者如基金,或特定人士如媒体“一对一”时,故意或偶尔地走漏一些公司尚未披露的庞大信息乃至“内幕”,以法规层面的放纵和默许。6 l+ W+ [6 Y. e0 Z%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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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如,按照生意业务所的《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而“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范围的12.6条中,“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庞大信息”,亦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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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停牌与否的决定权,是上市公司(申请)。固然《上市规则》也规定,在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情节严肃被观察的;信息披露不敷充实完备或有大概误导投资者,但拒不举行表明大概增补披露的;严肃违反《上市规则》且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改正的;因某种缘故原由使生意业务所失去对公司的有用信息泉源时(如汶川地震时的川股)等庞大环境时,生意业务所才有权对公司股票举行停牌。# O8 L; x& P5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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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自2007年4月1日起至8月20日,因传媒“不实”报道而引发的深市公司停牌,多达43起,而这些停牌,并非由相干公司申请,而是厚交所直接操刀:“因传媒……,根据厚交所《规则》第12.6条的规定,本所对……举行临时停牌”。乃至将 “公众传媒”,扩大到了证券研究机构的“研究陈诉”。但无论怎样,“研究陈诉”并非“公众传媒”,并不在12.6条的范围之中。而同样的环境,在上交所却无一例。5 K( M! S7 [& g/ |- {8 ^5 o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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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这算不算厚交所的羁系“过多干预市场”,和“行政羁系承载过重”,使市场“不堪重负”,厚交所是否也应自我“PK”大概自省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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